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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仓储服务公司

宁夏嘉宝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Ningxia Jiabao Xin Warehousing Service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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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金融业无其他风险管理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08日  点击数:3269 次
作者:嘉宝信     文章来源:金融仓储理论与实务
 

一、商业银行仓储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

操作风险的控制是金融仓促发展的前提/,对银行内部来说,仓储金融业务还是新业务,业务流程复杂,操作节点较高,介入时间不长,银行在贷款工具设计、资金筹集、风险管理方法和内部监控方面经验不足,又受到各种制度、法律的瓶颈制约,难以避免操作疏漏和失误。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准备阶段的主要风险点有;收集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评级人员素质是否适应等。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是严格按规定收集客户资料、经营资料、财务资料;二是参与评级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工作。

(二)授信监管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授信监管中的风险点包含在授信审核阶段、授信审批阶段和授信后期管理阶段。授信审核阶段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严格审查申请人资质;授信审批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分析,从政策、行业、经营、财务、银行融资风险和收益等方面,审查提交的授信方案分析是否充分,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授信后期管理阶段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密切关注客户的经营环境、主体资格、信用等级、经营额度,仓单质押货款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贷款前调查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前调查是动产质押业务流程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贷前调查程序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决定着贷款客户的选择是否正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贷款风险的大小。信贷人员不仅要审查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办的贷款申请、财务报表,分析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及其他信誉状况、经营者素质等;更要审查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银行信贷政策及其生产经营计划、交易及劳务合同等。

(四)审查审批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款审查审批环节的风险主要有;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仓单质押货款是否经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发放。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严格审查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认真审查调查人提交的调查报告、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质押资料等,检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仓单质押贷款必须经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发放。

(五)贷后管理中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后管理环节中的风险点主要有;贷款用途是否按约定使用,贷款客户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主要负责人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还款来源是否落实;贷款质量反映是否真实;质押物的登记是否合法、合规;信贷档案保管是否完整、安全。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必须按规定内容、期限进行跟踪、间隔期检查,及时反映风险点。贷款安全度到达警戒线时,向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要求客户采取防范风险措施,如置换质押物、追加质押物、追加资金等。

(六)银行员工道德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信贷道德风险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信用品质、经营状况、行业环境、发展前景等调查工作做得不充分;挣拉客户,降低条件,放松对企业的全面调查;不能按照评级程序认真调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采用错误数据计算最高授信额度;在进行贷后检查时,只注重填写检查表,忽视了检查的内在质量。

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的措施主要有;制定相应的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使制定规章制度的人同时又成为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制度出台后,要建立一整套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强化内控监督的约束机制;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利用铁的纪律加以约束,严格执行责人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

(七)电子信息技术创新

操作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增加操作成本来实现,但会影响业务的收益性,甚至亏损,而有些控制操作风险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人工操作无法来实现,所以,操作风险的电子化管理成为必须。电子信息技术创新主要从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并达到四方面效果;第一,规范银行内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方式;第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第三,较好地控制操作风险,满足合规性要求;第四,较好地支持业务创新和市场发展。

(八)信贷队伍建设

信贷管理的重点在于信贷文化理念和人员素质,而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信贷管理的质量。因此,银行要重视信贷文化建设,强化对信贷队伍的管理、培训、不仅要加强对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也要加强对人员道德素质的培养,唯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授信风险的产生。

1、开展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学习,通过政策规定、操作流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信贷人员基本职业素质,同时加强对仓储金融、物流金融经典案例的总结和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业务技能上杜绝失职现象的发生。

2、不定期进行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制度执行力,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杜绝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实施信贷工作专项检查,加大制度执行检查力度,以检查促执行。为保障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定期实行信贷工作制度执行检查,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信贷管理工作从量变到质变。

4、加大问责力度,严明执行力。为了切实遏制违规行为的产生,需从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入手,加大违规处罚成本,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构筑信贷资产安全一道“安全屏障”。

一是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一经查实,不论涉及谁,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还要对因承担渎职责任的管理者和其他制约失职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以达到“惩处、教育”的效果。

二是结合执行力度,可实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动态管理,把信贷从业务人员提高执行力的日常表现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并作为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促进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执行观念,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银行业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仓储金融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向的表现及成因

由于仓储金融业务涉及三个甚至四个主体,质押物的所有权在几个主题间流动,这样很容易残生主动权的纠纷,因此仓储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质押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再加上我国现阶段并没有针对金融仓储服务的专业的法律文件和行业规范,而《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对于金融仓储的相关条款也不完善,这样造成了仓储金融业务各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很好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是缺少对第三方监管行为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约束,但完全没有涉及第三方仓储公司的监管行为,也没有明确监管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

仓储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还表现在,没有动产登记和公示制度(查询制度)。金融仓储的出现,是仓储公司代表金融机构来管理其所质押的动产,由于其质押品多数为动产,不履行登记制度,这样就容易造成在同一动产上出现多种权利竞合的情况。如何保障银行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减少银行不必要的损失,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作为商业银行,应该在与仓储企业以及融资企业等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将合同的细节签的细一些。在三方签订的合约中,要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借方的还款时间、方式、涉及利率、授信额度、质押率等关键风险控制指标,从而在保证专业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力满足借款企业的需求。以仓单质押贷款授信和质押率为例,授信只能用于授信申请人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以及确定真实贸易合同不得用于期货和股票的炒作、投资,也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项目。授信金额必须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单笔业务 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质押率由银行审批部门最终确定。

另外,在验收融资企业 的质押物的所有权的时候,必须确定质押物是否是融资企业完全拥有,证明、手续、相关文件是否一应俱全,以免接收到非法的商品和重复质押或抵押的商品,防范货物所有权带来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仓储金融业务其他风险

(一)金融仓储自身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系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收购仓储物流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能提供金融服务,因此,金融仓储在我国虽然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鉴于当前法律未作许可及市场准入的限制,目前我国仅有中远、中海等大型物流企业以及少数专业性的金融仓储公司与各大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仓储金融业务,并且这项业务涉及众多市场主体,仓储业的风险和金融业务自身的风险在金融仓储业务中同时从在,在分担风险方面还没有建立互惠、互利、互相制约的协议,金融机构、融资企业、仓储物流公司之间的风险划分关系不一致,各主体会片面强调、规避和转嫁风险,造成风险与收益之间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放大仓储金融的风险

(二)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仓储金融业务的可靠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外部融资行为除了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和影响,也给仓储金融业务本身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例如,当国家采取收缩银根的政策时,金融机构就会缩小对金融仓储企业的授信额度甚至要求提前还款,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金融仓储企业对对融资企业的违约,从而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宏观经济风险

在宏观经济环境方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中小型企业的市场需求急剧下降,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特别是面向出口的中小型企业经营面临很大的挑战,相关融资愈加困难,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愈加恶化,紧迫的宏观经济形式,促使中小企业融资选择相对狭小。同时,库存物资的价格随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金融汇率的动荡而变动,保值能力较差。此外,政策制度的改变,如相关政策的适用性、新政策的出台、国内外经济的稳定性等,都会对仓储金融业务造成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仓储物流企业,如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松散,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层决策发生错误,运输,存储不当造成质押物损坏、灭失,由于监管企业资质差、监守自盗,以及对质物的定价评估不够公证、准确等,都会造成质物不足或落空的风险。在我国,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往往较大,在金融机构,由于介入物流金融业务的时间不长,在贷款工具设计、资金筹集、风险管理方法和内部监控方面经验不足,又受到各种制度、法律的瓶颈制约,操作疏漏和失误也难以避免。

(五)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金融仓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而引起的风险。比如仓储硬件陈旧,功能单一,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价值评估系统不完善,评估技术不高,网络信息技术落后,造成信息不完整,业务不通畅,工作效率不高;标准化程度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仓储器具标准不配套,仓储包装标准与物流设施标准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等。

案例:

中储股份监管中质押动产被转移

中储股份作为央企下属子公司,是国内综合物流仓储的龙头,其控股股东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公司主营业务物流、贸易,且成长较快,拥有相对完善的基于基础物流仓储的网络。20085--6月,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一分综合授信合同和一份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而中储股份作为质押监管方,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有中储股份监管。然而,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中储股份同意转移了钢材3535吨。于是,中储股份作为第三方被告被金桥支行告上了法庭。

2009年,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金桥支行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097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民三初字{2008}160号),就金桥支行诉永航钢管公司、张小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哈尔滨银行股份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元(利息计算截止20096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职务被告哈尔滨市永航钢管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被告张小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例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有三被告承担。

为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中储 股份就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阳物流中心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2011012月,公司依据判决已执行金融为10261566元,本案第一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金额为4806722元,本案涉及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

中储股份认为;

一,永航钢管公司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的主债务人,对该笔债务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原告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在代永航钢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永航钢管公司追偿。

、二、原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在部分质物灭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依据三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对原告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的约定。原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向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依法应承担对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的违约责任,但同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平金属公司恶意串通转移质物,直接给原告造成了10 261 566.00元的经济损失,张晓勇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平金属公司应在其非法占有质物(焊接钢管1064.035吨、带钢558.305吨)的价值(8 962 928.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7月,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原告10 261 566.00元。

2、判令被告张晓勇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和平金属公司对永航钢管公司偿还义务中的8 962 92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10 261 566.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 369.4元,由被告永航钢管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资料来源:中储股份2011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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