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仓储金融业务信用风险具有来源
(一)融资企业
中小企业的资信风险是影响仓储金融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一是违约行为,融资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最终被迫选择违约,也有可能在其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刻意为之;二是欺诈行为,一些资信不好的企业可能用走私货物或其他不合法途径获得的货物作为质押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违约,金融仓储和仓储公司的权利可能会得不到法律保障;另外,在动态质押监管业务中,融资企业在滚动提取时可能会发生“提好补坏”和“以次充好”等行为,从而损害金融机构和仓促公司的利益。
(二)金融仓储企业
在经融仓储模式下,仓储企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负责对特定动产的动态监管,流程控制,出具集货物仓储,仓单交易,仓单抵质押于一体的可质押仓单,并免费向仓单持有人提供仓单的咨询,转让,抵质押备案服务,确保每个交易环节的安全畅通。金融仓储公司的出现既是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的需要。来自融资双方的需求使仓储公司承担了双重义务。在仓储金融业务中,仓储公司充当了银行的信托责任人,代替银行直接占有质押动产,银行依赖仓储公司对质押动产进行价值评估与监管。这一状况使银行和仓储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的可能。此时,如果仓储公司缺乏信用,与融资企业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就会使银行蒙受信贷资金损失的风险。
主要做法包括以下三种。
1、虚报质押物价值。融资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贷款,想方设法地抬高质押物价值,金融仓储公司则为了发展业务或从中渔利而迎合融资企业的需要,评估质押物价值时弄虚作假。
2、以伪造、变造的仓单出质。融资企业串通仓储公司,在不存在任何质押物的情况下,以伪造或变造的仓单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3、擅自释放或处分质物。正常情况下,仓储公司只有在接到银行的指令时才可向出质人放货,并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库存报表。但仓储公司有可能无视银行的利益,擅自向出质人释放质押货物,甚至擅自处分质押动产,从而给质权人的利益带来极大损害。但纵观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金融仓储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如何防范对其行为予以规制。
(三)质押物
质押物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仓储金融业务的风险大小,其选取过程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风险与问题。
一是质押物所有权风险。仓储金融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押物的所有权在个主体间流动,容易因质押物所有权不明晰而产生法律纠纷。
二是质押物固有书性风险。如果在质押物期间,质押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发生改变,影响到货品价值,则会增加金融机构和仓储公司的业务风险。
三是质押物市场风险。质押物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将直接影响到其担保价值。如果质押物价格下跌幅度过大,将造成质押物价值的严重缩水,带来质押物变现的风险。
(四)仓单
仓储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模式即为仓单质押模式。虽然《合同法》对仓单内容作了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还是没有对仓单格式作出统一标准,金融仓促公司出具的仓单都是自行设计的,这就给仓单质押业务带来了一定风险。一方面仓单的不规范会给银行的操作带来麻烦,不能向支票,本票,汇票一样快速识别,银行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当然这也是源于仓单市场的不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变造,伪造,涂改仓单等方式冒领货物,损害银行和仓储公司的利益。
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主要在开具仓单,资信审查,价值评估,质押物出库等过程当中产生。在出质企业的质押物入库到仓储物流企业出具仓单以及质押物出库的过程中,由于仓储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局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因此就产生了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在资信审查和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银行和仓储物流企业的利润都来自出质企业,一旦出质企业因各类主客观因素违约也就意味其利润受损,甚至影响到贷款无法得到回收和补偿,因此就产生了出质企业可能违约的资信审查风险和贷款补偿的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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