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抵押的优点
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这样一种新兴抵押权,具有以下优点。
1.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尤其是拓宽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因为浮动抵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抵押人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财产进行抵押,这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十分重要,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浮动抵押获取企业发展壮大所必不可少的资金。
2.浮动抵押有利于抵押人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因为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以对其设定抵押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
3.对银行来说,浮动抵押将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一场革新。浮动抵押制度的出台,为银行拓展此类信贷客户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法律操作平台。
(二)浮动抵押的缺陷
1.浮动抵押物的范围必须在封压时才能确定,这给预测抵押物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带来了困难。
2.抵押物的不稳定性也是浮动抵押的一大缺点。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有处分其财产,如在占全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剧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
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一是设定抵押主体过款。从国外法来看,浮动抵押基本上只适用于公司,个人、其他企业不得采用此类担保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特备是股份公司,在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太大变化,具有较高的信誉;同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制度也便与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抵押物的浮动性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其他主体由于在资产运作和财务制度方面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旦在封压前抽逃资产,则债权人的债权将会落空。为此,一些国家对浮动抵押人和被担保债权予以限制。
二是抵押物范围过窄。相对动产而言,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要大一些,如果再加上只是产权和股票、票据等证券和应收账款等普通债权,其所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得多。而《物权法》却将这些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物之外,这不能不说是《物权法》的一个缺陷。
三是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规定只有低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条,显得过于简单,导致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可能影响其实际效用的发挥。我国《物权法》对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冲突、浮动抵押对抗效力的内涵、限制性条款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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