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法》出台后动产融资创新
《物权法》出台后,国内广大银行、信用社依托客户资源、经营关系和现金流积极进行担保创新,涌现出许多新的动产/权利担保品种。同时,围绕应收账款、存货等创新各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供应链、产业链融资业务发展比较迅速。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也尝试进行产品创新。动产信贷产品创新活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国内创新品种已有200多种,通过创新实践,银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力度,信贷薄弱环节的信贷可获得性逐步增强,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但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创新产品无任何法律依据(采矿权担保、渔船捕捞证担保、车合格证但担保、药号担保等);一些创新产品与目前法律相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创新产品不知应归类于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担保)。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动产担保与权利质押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应收账款与存货快速相互转化,较难界分;应收账款与附追索权保理几无二致;存货与仓单有时很难区分商业银行实际上在使用那一个;供应链/产业链、物流监管等担保方式实际上集合了相当多的担保主体和担保物;等等。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登记过程也集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动产担保登记特别是存货、应收账款担保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担保登记范围、审查形式、登记效力、登记错误赔偿等方面欠缺立法规范,这些需要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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