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动产担保物权上的重大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可以帮助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认物的归属,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最终提高综合国力。国家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从民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更加重要的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物权法》的颁布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扩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情形,可自由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仅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大大减少了法定内容,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空间大大增加。《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使动产担保由以往的动产产生效主义转向动产对抗主义,既尊重了合同,也使得动产担保权的创设更加灵活。
(二)扩大了动产担保物范围
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可担保财产的范围,实现了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的转变。担保物的范围扩大,具体增加以下几种可担保财产。
1.未来动产。《担保法》只规定现实的动产才能抵押,没有将未来动产包括进去。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均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色河北、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有限受偿。”《物权法》所指的未来财产仅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未来动产抵押必须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动产抵押权在没有书面形式的前提下存在。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加以明确正在建造并且未来将会存在的财产可以抵押物设定抵押。这些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并且处于建造过程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作为抵押物,可供抵押的标的物的增加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3.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款起到了很好的总结作用,如此只有是中小企业拥有的财产,法律并未禁止,并且商业银行接受该财产作为抵押物,中小企业就可以借此扩大融资规模以适应国家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只要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符合抵押财产的条件,就可以将其视为可以抵押的范围。
4.明确了动产抵押相应登记规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者注)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的流动性较强,向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的规定有利于抵押人方便、快捷的抵押动产。
5.增加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指企业以现有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动产为标的来设定抵押的一种新型担保物权制度。受立法传统影响,《物权法》并未直接使用“浮动抵押”概念,但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充分体现了“浮动抵押”的是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水岸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质押。”中小企业可以运用集合的动产财产进行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所以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要小于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一般所拥有的不动产担保资源是大多中小企业所不具备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融资制度的确立,大大扩展了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物的范围,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其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动产浮动抵押的形式获得资金。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以及动产资源为主,单个动产又难以获得可观的融资,当中小企业把它整个的动产财产作为担保的财产来进行担保的时候,这些财产就可以计入整个企业财务之中,这样就会增加担保财产的整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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