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治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区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宁夏再担保集团报备的风险分担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适时将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意见》提出,要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担保授信准入、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政策措施,适当放宽代偿期限。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审批时效,不得附带要求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要实施降费奖补和再担保支持政策,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宁夏再担保集团对符合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记者 周一青 王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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