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仓储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特点
仓储金融业务 凭借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控制,构筑了用于隔离中小型企业信用风险的“防火墙”,并形成了严密的贷款后的操作环节,这就造成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因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和操作制度的的执行力度直接关系到“防火墙”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是否被有效屏蔽。在金融仓储模式下,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操作方式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动产监管方式等,均提高了该融资模式的标准化程度和复制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先进的信息、平台和标准化的流程设计,解决不同市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差异化需求,降低融资风险。
金融仓储服务模式 采用科学的标准和原则,依据该模式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特质对企业进行筛选,以界定该模式特定的服务对象,从源头上体现了该模式特有的优越性。商业银行、仓储企业及中小型企业三方通力合作实行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的合同协议保障了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各参与方在模式运作中明确了责任,同时降低了模式运作的法律风险。仓储企业完善的流程控制及监管体系,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度,在运作过程中就很好地控制了风险,仓储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地域优势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报告,并定时报送监管信息,以便于银行实时控制风险。
五、商业银行仓储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方法技术相对落后
我国商业银行仍使用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主观性过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不够明显。与国际先进银行的金融工程、数理统计模型等先进方法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防范技术显得很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使用的信贷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欠佳,难以建立准确的历史数据,如违约损失、违约概率以及var 模式参数的确定都需要五年以上的信贷信息数据。
由于商业银行开展仓储金融信贷业务时间还不长,再贷款工具设计、风险管理方法和内部监控方面积累的经验不足,又受各种制度、法律的制约、操作上的失误与疏漏也难以避免。贷款工具欠缺灵活性,银行风险管理手段受外部性影响,内部监控也不完善等,这些问题日益显现,制约仓储金融业务的开展。
(二)风险防范手段效果弱化
信用制度、质押制度、担保制度等本来是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由于制度安排本身的缺陷和运行环境的问题,弱化了风险防范的效果,甚至可能增大了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引用评级制度尚不健全,商业银行的引用评级仍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只要是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用于自身风险管理而非对外披露,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客户引用评级结果会在报刊上定期公开登载。这样,就会受到内外因素的干扰,使评级含有水分。另外不少企业的财务资料无从搜集,二已公开的企业财务数据又存在着失真现象,从而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信度。
其次,商业银行的评级级别偏少,分类不足。目前,我国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四至五级,不能够准确详实地反映各类信用风险。
再次,风险评级的实效过长,针对性较差。评级,不仅要对借款人本身进行评级,还要对每笔债务进行“债项评定”,且评级间隔的距离不应太长。而我国商业银行每年评一次,而且只评定借款主体基本情况,没有针对特定抵质押贷款的具体的债项评级,降低评级结果的准确度。
最后,评级的结果未被引用于整个信贷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评级结果不仅可作为贷或不贷的决策依据,还应用于贷款检查,作为调整业务策略、方针政策的基础依据。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只作为贷与不贷的依据,并未应用到整个信贷管理过程中,且有的商业银行出于争夺客户的考虑,认为操作客户信用等级,把客户信用评级作为一项申报客户授信额度的工作环节,歪曲了评级的内容。有的信贷员没有尽职尽责,对企业财务数据没有认真核实,在指标设计上主观偏好倾向较严重,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加之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技术手段,无法对客户信息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动态跟踪管理,为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方便,造成了客户利益以及信用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