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影响动产质押优先受偿的因素
动产质押式出质人将动产作为担保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保管,以获取融资。在十几业务操作中,情况非常复杂。
一是银行作为质权人,没有仓储保管资质,于是将质物委托给仓储物流公司占有、监管、保管,而质权银行则间接占有质物,形成动产质押监管;
二是出质人为了节约其物流成本,通常不将质物存放在仓储物流公司的仓库内,大部门情况是将质物存储在仓储物流公司租赁的出质人的仓库内,采取出质人作业库的质押模式,还有部分是存储于第三方仓库;
三是目前操作的质押业务以总量控制模式居多,即出质人可在银行规定的最低控货价值上,向仓储物流公司申请并按照仓储物流公司指令增加质物和解除质物。
四是货权及品质的确认存在诸多困难,很多供应商的货权及品质证明(例如发票、质检报告等)滞后。
由于银行仓储物流公司根据业务的特性所设计的各种操作方式,创新了金融与仓储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了动产质押业务的快速发展,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质押动产优先受偿的实现。抵押业务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主要有(一)以虚假货物质押,(二)质押物以次充好,(三)非法以他人货物质押,(四)重复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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