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业因为融资渠道多样谈判渠道多样,谈判议价能力较强,采取动产担保融资方式较少。而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新兴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把目标瞄向了物流金融这篇“蓝海”,将商品融资作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金融手段之一,动产融资成为多家银行贸易融资项下发展最迅速的品种。国内银行实践证明,动产融资在服务中小企业的同时,也给相关银行带来了巨额收益,其不良率仅为0.3%,远低于普通企业信贷业务1.15%的水平。特别是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动产的担保物权,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动产担保融资视为介入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利器而陪加重视。
表2-3为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009年5月末小企业贷款方式情况表,其贷款中89.37%为抵押和质押贷款。目前抵押担保贷款中大部分是不动产担保,2005年我国担保贷款中70%以上是不动产贷款,动产贷款只占到了整个担保贷款的12%。而从国外的经验看,担保贷款中70%-80%是动产贷款,这些都说明动产融资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适用性,当然应该将这种模式覆盖到更多的中小企业。
表2-3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小企业贷款方式情况(2009年5月)单位:万元,%
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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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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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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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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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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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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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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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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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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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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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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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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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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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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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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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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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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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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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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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体系结构不适应动产融资的发展需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从融资体制上来看,银行为了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往往需要对其应享有的所担保财产的权益在登记机构备案,以便明确放款人在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使潜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担保物上的权益,预先避免可能产生的权益冲突。但是,作为登记备案机构的工商局却只对不动产和小部分的生产设备等物品进行登记,仓单、应收贷款等其他不动产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因此无法完成必需的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很多融资计划不了了之。
其次,从银行制度和程序来看,我国基层银行所获得的授权有限,办事程序繁杂。中小企业贷款的数目虽然不大,但其银行贷款程序却与大企业贷款的办事程序一样复杂繁琐,少则一两周,多则数月,可能导致错过商机。因此,部分企业一旦借到款项,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理续借手续,这种处理方法还可省去动产的评估、公正、登记等贷款的繁杂手续并且节省高昂的费用。
最后,银行开展动产低质押的内在动力不足。虽然动产低质押有利于开拓、扩展银行业务,但是由于其抵押物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结束前贷款人可自由处分的特点,贷款风险仍然较大。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银行并未对此抱有积极的态度,对动产担保物的确定仍坚持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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