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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中国式动产质押困局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2日  点击数:1849 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文/《中国银行业》杂志记者 李立群

  究其根本,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问题的存在,折射出我国动产质押在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有关法律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

  隐匿于水下的冰山正在逐渐浮出水面。

  以2011年上海钢贸案爆发为标志,违规贸易融资之中潜藏的风险正在加速蔓延和暴露。“除了上海钢贸案、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最近又发现浙江温州船舶出现重复抵押,很多动产融资都发现类似问题。”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在上海钢贸案与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背后,不难发现“复制的风险”——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的“魅影”始终游离于两起事件之中。

  此前,中国银监会在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警示了“钢贸行业的违规融资模式有被复制到铜、煤炭、铁矿石、大豆等商品贸易融资领域的迹象。”

  为什么此类事件会一再发生?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叶燕斐指出,究其根本,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问题的存在,折射出我国动产质押在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有关法律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

  在我国,尽管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明确了现有和将有存货可作为担保品,打开了我国动产融资之门,但却未规定动产质押是否应当登记公示以及该由谁建立登记公示平台,“信息孤岛”问题一直存在。同时,我国也缺乏针对担保品管理的法律规范,对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行为的范围与责任认定模糊不清,导致了日后纠纷的产生。

  由此造成的动产融资困局让银行、借款人以及第三方监管公司、包括仓储公司均陷入被动局面。一位不愿具名的仓储业人士表示,受上海钢贸事件影响,2013年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相关业务收缩了40%,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该项业务收缩了10%。而银行也犹如惊弓之鸟,尽可能减少此类贷款或者提高贷款要求,企业融资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突围困局,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联手起草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审批。《规范》最大的亮点是: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基本厘清与解决了动产质押融资中所涉及的借款人、贷款人与第三方管理企业之间的所有责任划分问题。另外,《规范》还列出了12大类,22项评估指标用来确定第三方监管企业的资质。

  此外,由多家行业协会联合支持的民办“中国物流金融服务平台”业已上线,该平台涵盖了存货担保质押登记、公示、查询等服务,还嵌入了针对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意在解决长期存在的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管控相关风险。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动产权属关系的登记服务是一类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并不涉及创设权利,只是对交易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状况进行公示,本质上并非行政权利,此类登记服务交由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去做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市场的发展。

  复制的风险

  6月的青岛港雾气氤氲,这座具有百年历史的老牌港口正在卷入一场有色金融骗贷案之中。案件主角是民营矿业企业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将存放在青岛港的金属库存重复质押以及伪造假仓单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据悉,牵涉“德正系”融资的共有18家中资银行,涉及的融资方式包括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以及票据贴现,授信金额高达上百亿元。此外,有媒体报道,亦有6家外资行卷入,影响巨大。

  如果将镜头拉回到2011年爆发于上海的钢贸事件,抽去盘根错节的琐碎细节,不难发现,被业内称为“一女多嫁”的仓单重复质押以及开具假仓单的惯用伎俩又出现在“青岛港有色金属骗贷案”之中。

  4月29日,中国银监会在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警示,“钢贸行业的违规融资模式有被复制到铜、煤炭、铁矿石、大豆等商品贸易融资领域的迹象。”

  近期,“两产一单”已成为银监会关注的重点。所谓“两产一单”指的是房地产、矿产和仓单。银监会数据显示,仅动产质押违规操作高发的钢贸行业表内外不良率已达5.69%,远高于各项贷款平均不良,风险不可小觑。

  一般来说,常见动产质押的违规操作手法包括三种:一是针对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仓单;二是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开具假仓单;三是在开具仓单后,既进行仓单质押又针对货物进行质押。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重复质押、开具假仓单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已存在若干年,之所以一直存在无外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在过度竞争和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仓储企业以及第三方监管企业上演了一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无间道”戏码;第二由于我国动产质押法律与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在问题处理上治标不治本,类似骗贷事件屡屡发生。

  世界银行《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显示,在2005年对中国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中,通过对八项指标的评比计算(一项指标为一分),中国的得分几乎为0。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打开了动产融资之门,在2013年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中,中国的得分虽已上升到5分,但包括“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负责对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三项分数仍然为0分。

  困局待破

  “潮水退去”后,银行、仓储企业以及第三方监管企业之间盘根错节的复杂利益关系正在土崩瓦解。在动产质押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三者似乎都陷入了困局之中。

  首先,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导致了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包括仓储公司责任上的不明确,三者关系呈现“博弈”状态。

  在我国,第三方监管公司一部分脱胎于传统的仓储企业,是其增值服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伴随市场需求,催生出一批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公司。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常将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管理行为分为“监管”与“监控”,当事人对应分别签订“监管协议”和“监控协议”。

  “所谓监管就是对担保品实施唯一、持续、明示的占有、保管和控制,即对担保品承担全面责任。而监控则只负责对担保品进行核实与报告,对担保品保管不承担责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指出。

  但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管理行为统一定义为监管,即将“监管”与“监控”的概念混淆,银行与其签订合同责任界定也非常模糊,从而形成了两者“零和博弈”的局面。

  一位民生银行的人士表示,与仓储公司或者第三方监管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微妙,更多像在博弈,彼此都想责任少一点,以至于到最后谈不妥,只能分道扬镳,两者业务均受影响。

  “中外运和中远现在基本只在自己的库里做管理,派出监管将逐步缩减,因为派出监管货物在别人仓库里,不容易控制风险,要承担更多责任。”一位仓储业资深人士亦表示。

  而银行在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也收缩了相应业务。一位银行界人士感叹,“现在银行能不做就不做这块业务了,有些银行甚至叫停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

  其次,法律对银行与仓储公司、第三方监管公司的验收责任界定也不明确。比如,我国《合同法》有关仓储合同的规定中,并无明确检验货物的执行标准,即既可以开箱检验也可以外观检验。在多数情况下,仓储企业或第三方监管公司为了追求经济简便,通常选择后者,这就意味着可能埋下了货物不符的隐患,一旦发生处置,银行与仓储企业极易产生责任纠纷。

  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我国动产质押金融基础设施缺失,即缺乏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从动产质权来看,针对质押物占有状态不同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简单来说,如果贷款人的货物存放在自己的仓库叫做直接占有,而将货物存入第三方监管方则称为间接占有。伴随社会化分工,质押物间接占有的情况占到了动产质押的90%以上,即大多数质押物都交由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但问题在于,后者若没有登记公示则无法证明质押物的占有状态,相关权利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无形中也增加了争夺质押物的风险。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不存在权威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等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系统,不过两个信息系统彼此割裂,满足不了银行对相关信息查证的需求,我国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质押信息管理系统。”卜祥瑞指出。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信息孤岛”问题严重,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彼此割裂,而这也是产生仓单重复质押、假仓单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确定质押物所有权以及顺位权将变得十分困难和复杂,从而导致大量案件停滞不前。在“上海钢贸案”此类案件中,由此产生的案件不胜枚举,让银行十分头痛。

  “在国外,由于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具有公共服务性,政府最终会介入其中。比如,美国就经历了由银行自发建立‘动产登记簿’到银行业协会介入提供相应服务并最终由美国州政府管理的过程,但我国尚缺乏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引导。”叶燕斐指出。

  摸索求解

  事实上,我国动产融资前景可观。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目前的动产资产达到50万亿-70万亿元,金融机构每年短期贷款余额30万亿元左右,其中动产担保贷款只有5万亿元-10万亿元,若按西方发达国家短期贷款60%-70%为动产担保贷款的水平测算,我国动产融资的市场潜力还很大。

  “要想促进我国动产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横向制约的链条。”叶燕斐指出。他所指横向制约的链条包括完备的动产质押法律体系;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制定针对第三方监管的准入和资质标准以及保险制度。

  行业协会已经开始联手行动起来尝试破解此难题。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组织起草的《规范》引入了国外第三方监管中“监管”与“监控”两个概念,与此对应的合同为“监管协议”和“监控协议”。即第三方监管公司在“监管”行为下,质押担保品将存放于第三方监管公司的仓库,并对质押担保品承担全面责任;而在“监控”行为下,质押品可存放于贷款人仓库,第三方监管公司只履行核实报告责任。同时,《规范》还对第三方管理公司的准入和资质进行了规定。

  “第三方监管作为担保存货管理的业态之一,具有复杂、风险大等特性,需要比较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度,一方面要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行业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的出台具有行业里程碑意义。中国仓储协会会长沈绍基指出,从此仓储行业也将进入规范、有序、规模化新发

  展阶段。

  此外,为解决“信息孤岛”问题,由多家行业协会联合支持的“中国物流金融服务平台”也已上线(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平台),该平台涵盖了存货担保质押登记、公示等服务。其中,物流金融平台还嵌入了“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此平台是一个针对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备案、资质、仓储管理与仓单管理的公共信息平台。

  “由于存货担保融资和担保品存货管理是动产质押的两个方面,所以存货担保登记公示平台和存货管理信息平台成为物流金融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告诉大家货物抵押给了谁,贷了多少钱;后者告诉大家货物目前在谁手里,什么状态。”沈绍基介绍。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称,“从国际做法来看,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首先要获得国家的授权,我国在此方面还亟待明确。”

  但吴晓灵认为,动产权属关系的登记服务是一类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并不涉及创设权利,只是对交易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状况进行公示,本质上并非行政权力,这种登记服务交由有公信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去做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市场的发展。把服务于社会普遍的产权登记和服务于政府的监管登记区分开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障碍就会比较少一些。

  另外,为了规范仓单质押融资行为,体现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唯一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以及中国期货协会未来还将联手开展仓单联合监制,并建立相应监管系统。“该系统借鉴了期货电子仓单的经验,对仓单设定了全国统一格式,并配以唯一编号,且只能打印一次,这将解决假仓单以及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同时,在系统中对仓单流转状态及相关信息也将全面反映,帮助银行了解质物的真实情况。未来,如果条件具备,我们还将探索电子化仓单质押。”卜祥瑞说。

  远离“冰山”

  那么,在现有的动产质押法律与制度框架下银行如何做才能“远离冰山”?

  华润银行副行长马黎民有自己的理解。“银行首先要丢掉‘当铺文化’,即笃信只要抓到货物就可以真正防范风险的旧思路,不能用做不动产的思路去做动产。”他指出,所谓“动产”一定是流动的,银行用动产不是用动产本身,而是通过它了解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看到企业动产背后的现金流情况。

  其次,对银行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选对客户,以及真正了解客户。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并不是将贷款用到主业上,而是用到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或者什么赚钱就做什么,此类企业失败的案例中太多了,导致了银行呆坏账的产生。”一位地方银行高管感叹,这恰恰反映出银行在选择客户上的问题。

  马黎民认为,银行应有效利用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企业来获取相关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非财务信息,“比如,一家核心企业通常有多家经销商,银行可以通过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去验证,在行业的圈子里几乎没有秘密,甚至某企业每一笔交易情况,赚不赚钱行业里的人都知道,银行要耐心做足功课”。

  此外,依托信息科技和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也可有效减少银行单独获客的风险。马黎民有自己的一套秘笈,他看准了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在国内企业日益普及的现状,通过建立银行、ERP开发企业、贷款企业三者共赢的关系,在获取企业有效信息的情况下,成功控制了银行的风险。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信用环境整体欠佳,因此在动产质押融资过程中,除了依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减少风险外,银行的管理同样不能缺位。

  在马黎民看来,在动产质押业务中,银行管理的细节决定成败,而将细节系统化尤为关键。“在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需要构建一套严密的组织框架,从总行到分行标准化管理。”他说,我们每一个客户经理要做供应链或者存货融资,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要对基本的制度、流程以及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同时,银行还为巡库人员印制了图文并茂的《商品手册》,对质押品的鉴别信息甚至细致到钢材碳含量是多少,用途是什么。

  对分行的管理亦如此。比如,对分行的巡库、平台和制度的管理,总行层面要进行准入、验收,如果岗位设置不齐全、内控不具备,总行则不允许分行开展此类业务。

  同时,马黎民也将银行系统化的管理带入到了与第三方监管公司的合作中。

  首先,他建立了一套监管公司准入制度以及评级模板。“我们每年都会对合作的监管公司进行评级,不同评级有不同的合作内容。如果监管公司出了问题,我们就会降级,甚至暂停合作。这既是对合作伙伴的监督也是对他们的激励。”

  “其次,我们还为第三方监管人员印制了《监管员手册》,告诉他们要关注哪些动态信息,做到有效监管。同时,我们也会每年自费评比年度最佳监管员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在媒体上刊出名单,提升监管员的归属感与存在感。”他说,由于部分优秀监管员的专业性得到认可,甚至成为了其他银行的员工。

  在此过程中,银行在以制度建设为手段构建风险隔离墙的同时,也帮助第三方监管企业实现了有效管理,将风险尽量前移,在长期的合作中实现了共赢。正因为如此,银行远离了“危险的冰山”。“其实,银行这样做并不用花太多钱,主要是态度,出问题不怕,就怕不总结经验教训。”马黎民如是说。

  “经济生活时空交错,繁复多样,怎样才能自在其中而远离危险的冰山,避开悲剧?其实更多地取决于我们今天的行为。因为今天的行为决定了明天的命运。企业如此,银行尤其如此。所以在追求今天的利益之际,如何划定界限,使我们的航向不被当下的利益所牵引而不慎驶向冰山,不仅是银行的战略管理问题,也是即期管理问题。”此段话出自中信集团监事长朱小黄撰写的《远离冰山》一书,如今读来依然值得细细品味。(责任编辑:李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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