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与民营经济发展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重要文件体现了中央一以贯之的、坚定不移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战略决心,也体现出中央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战略保障、增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信心的深刻用意与战略定力。
四十多年来,我国在所有制改革领域取得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是解读改革开放伟大成就与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密码。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历史变迁,是一次漫长的、宝贵的、思想和实践不断碰撞的探索过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多元所有制结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最鲜明的特征之一。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地位的最精准概括。“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短期性的权宜之计,而是保证我国经济繁荣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抉择。
把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相结合、以增量改革促存量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路径选择的精髓,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和乡村民营经济的快速崛起,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变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体制条件。民营经济分担了国有企业改革所产生的就业压力和其他成本,极大地降低了社会摩擦成本和社会震荡成本。作为增量改革的重要成果,民营经济为国有企业存量改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与空间,极大地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进而使中国的渐进改革模式得以成功。这是中国改革与苏联东欧国家改革的最大区别之一,是两种改革模式的“大分流”。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还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了重要推动力,产生了重要的倒逼效应,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又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和体制变迁提供了充分的机制支撑。因此,从改革开放的长期视角来看,民营经济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就业、税收作出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贡献,同时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民营经济,才能全面、正确地评估民营经济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中的巨大价值。
为民营经济繁荣发展提供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制度框架
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与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共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制度组合。这“三连炮”以空前的高规格、高密度出台,其释放的信号是极其明显的,那就是要为中国的长治久安、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提供强大且持久的制度支持。中央所制定的这些政策,不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眼前的经济增长以及促进就业,而是为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繁荣提供长期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的制度框架,要给民营经济一个长期稳定发展预期,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要从所有制结构层面认识稳定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民营经济是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为此,必须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实现平等的权利保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行有力的支持引导。对此,《意见》给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长远性的制度措施。
第一,要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实施平等的产权保护,既要严格保护国有经济产权,保障国有资本保持增值,同时又要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合法的财产权利和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此次《意见》重申要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等,释放出的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信号是极为强烈的。
第二,要在所有竞争性领域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平等地市场准入,形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依据各自比较优势和禀赋结构进行公平平等竞争的局面,这就需要在所有竞争性领域鼓励竞争,防止垄断。此次《意见》提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这些操作性极强的措施,对于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开展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意见》强调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地使用资源要素;强调要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监管中获得公平公正待遇。
第四,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全社会尊重企业家、激励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社会氛围,并运用有效的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意见》中提出要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要引导企业家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这些提法和措施,对于新时代进一步激发和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是极为有益的。
当然,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探索如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赢共生的重要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赢共生的重要动力。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鼓励宏观和微观混改模式的结合。所谓宏观混改模式,就是在国民经济中既允许和鼓励国有经济发展,又允许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即鼓励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一个国家并存共生;所谓微观混改模式,就是一个企业内部既有国有经济股份,又有民营经济股份,从而形成国有股份和民营股份有机结合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在我国,这两种混改模式都是被允许和鼓励的,宏观混改的核心在于放开市场准入,打破垄断,在竞争性领域鼓励平等的市场竞争;而微观混改的核心在于不同产权性质的股份在一个企业内部的交叉,其关键在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因此,微观混改模式和宏观混改模式应同时推进,这样既能完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能从微观上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的治理法治化、市场化。同时,还要鼓励双向的混改模式,也就是说,不仅要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民营经济股份,还要鼓励民营企业引入国有经济股份,从而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企业所有制结构。这对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协调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都是十分有益的。
未来,民营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经历深刻的自我变革与自我创新
从更深层次上说,《意见》所体现的总体精神,就是要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市场化,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民营经济,都要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市场化为指导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激励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其要将对民营经济的支持鼓励和规范发展的制度框架纳入法治化轨道;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以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导向,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规范政企沟通机制,实现民营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为中国长治久安夯实体制基础。
但同时我们也要思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参与者,民营经济自身是否存在一些与其可持续发展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展现出极大的活力和生命力,民营经济体系涌现了为数不少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但也暴露出一些内在问题。
从民营经济自身角度来说,当前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很多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其长远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一些民营企业的行为短期化,缺乏高瞻远瞩的目标规划与持之以恒的工匠精神,很少在自己的领域长期深扎苦干;一些民营企业功利主义、短期机会主义的经营理念还比较普遍,极大地阻碍了民营企业向更高水平迈进;还有不少民营企业管理方式较为落后,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从企业家精神的层面来看,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培育出一批优秀的企业家,但是从民营经济总体来看,企业家精神的缺乏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家精神需要进一步培育,民营企业家的管理素质、市场意识、契约意识、合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还有待提升。
要解决这些涉及民营经济长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除了国家层面要致力于保护产权、鼓励市场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激励企业家精神、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之外,民营企业自身也要进行深刻地自我反省、自我剖析、自我更新、自我提升:前者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外在的法治化的宽松环境和制度保障,而后者才是民营经济自身长远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意见》的第五部分“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和第六部分“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用很大的篇幅强调如何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和聚精会神办实业。这些内容都旨在从民营企业自身的角度引导其提高质量,实现转型发展,其用意可谓深切。
未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的竞争将极为激烈,根据市场规律,一些管理不善、创新能力不足、经营方式和公司治理模式落后的民营企业必将被淘汰。这一点需要民营企业进行深刻的反思、自新,练好内功。
造就卓越的民营企业、造就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可谓任重道远。在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民营经济要完成自身的使命,要实现“凤凰涅槃”,就必须进行自我变革和创新,抓住机遇,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层面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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