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仓储的概念由国内学者提出,国外没有直接对应的概念,但国内对金融仓储的核心业务即动产抵质押和仓单质押的研究开展已久,在供应链管理、存货质押融资、银行金融服务、仓单质押等各分支都有描述。
一、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仓储的实践
目前金融仓储中的核心业务即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体系。这主要得益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壮大和规范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创新等。
(一)制度保障
发展到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相关法规已经相当成熟,几乎所有在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能够涉及的业务行为,都能够找到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来清晰地对其进行约定和规范。
《美国仓库存储法案》(US Warehousing Act of 1916)的颁布标志着仓单质押开始在美国规范化运作,随着后续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跟进,美国最终建立了仓单质押的运作体系。
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是美国于1952年颁布的《统一商法典》,这一法典提供了一套简明而连贯的法律架构,打破了传统上对不同担保形式的僵化分类,有效地明晰了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中涉及的担保物权归属问题,因此使统一的担保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和登记制度得以建立,从而帮助了债权人在提供贷款之前就能确定担保品的价值机器优先权效力,有力地保证了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责权关系,抑制了恶性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为风险发生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形成了快捷、有效、低廉的执行机制,减轻了债权人的事后讼累。强化了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执行效果。
(二)行业规范
早在20世纪初,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就随着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范,其中美国还颁发了统一的仓单法案,明确了仓单标准,建立了社会化的仓单系统,增强了存货的流通性。
随着物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供应链关系的订单融资也大量出现,对担保品进行产权认证、价值评估和监督控制的第三方机构和为存货和应收转款融资提供评估、仓储和监控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已相当的规范和发达,并且行业还加强了担保品处置的配套设施建设,减少了处置环节,缩短了处置时间,降低了处置成本,例如建立担保品资产池,将贷款业务证券化,有效地分散贷款风险。再如建立规范的担保品拍卖和转让市场等。
(三)金融创新
由于西方政府开始允许混业经营,鼓励金融创新,最近20多年来,专门从事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业务操作流程变得更加规范,业务模式也变得更加灵活。
由于允许混业经营,西方发达经济体中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题变得多元化,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和专业信贷公司借款给中小企业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物流仓储公司对质押存货和借款人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更加广阔。而由于有了丰富的经验、规范的操作和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西方的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允许的担保品种已比较丰富,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都发展得较为成熟,其中存货品种的涵盖面包括农产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甚至在制品。至于融资对象,也从最原始阶段的农户,扩展到了批发零售型的流通型企业,并进而扩展到了供应商和生产型企业,形成了针对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全方位的融资体系。
(四)业务监管
早期对质押存货的保管方式是必须将质押的存货运输到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的制定仓库里储存,即公共仓储模式,比较适合于流通性企业。但是21世纪初,质押存货的保管方式发展到了就地仓储,即质押存货可以储存在借款企业自己的仓库中,并且借款企业可在支付汇款、交换新的仓单和根据其他合约条款的情况下随时方便地拿走质押存货进行生产运作,并进而根据借款企业的情况进行量身定做,因此较适合于生产型企业。
相应地,监控方式已从最初的静态质押形式,即所谓冻结,发展到了根据客户需要量身定做的动态质押形式,这样借款企业就可以在保持质押存货总量平衡的情况下通过缴纳保证金、补充新的存货活根据银行的授权等形式取回质押存货用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并且已能够实现与应收账款等融资方式的有机结合。
总之,发达国家金融仓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相关业务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和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全面,同时又有金融创新的推动,发展势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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