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
中小企业可转让动产必须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允许转让的动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动产主要是指禁止流通的动产,它包括淫秽录像带,淫秽书刊,毒品枪支武器,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同样不得转让,以上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依法转让所有权,其上不能设定动产担保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从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券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限制流通的动产可依法转让,很好地发掘了动产的潜在价值,只是担保权人不能就该动产折价受偿。
(二)动产权属明晰
权属明晰要求担保人对动产享有权利,该动产归属于担保人。担保人无权处分的动产、归属不明确的动产,不能成为动产担保标的物。以下物品不得作为动产标的物。
第一,国家权力控制不得转让的动产。国家依据相关法律采取查封、扣押、监督管理的动产不得作为担保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成为抵押物。动产所有权人虽然对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管理的动产享有所有权,但对动产享有的处分权收到法律的限制,因此不能对此类动产设定动产担保权。
第二,权属有争议的动产。当事人对该动产的权属存在有争议,应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正处于法院尚未判决诉讼过程之中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正处于仲裁程序之中的动产不得作为动产担保标的物。权属明确但担保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同样不能设定动产担保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对物的实物形态的处分权,将导致物的形态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权(对物的价值形态的处分权,即变更限制或消灭对物的权利,如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担保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担保人必须对用于担保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担保人不享有处分权而处分权动产担保标的物的,其动产担保权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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